(2017)浙0783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军、包望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包望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卢军。被执行人包望晴。原告卢军与被告包望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6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军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包望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和房产等信息,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包望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宝马牌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执行,申未实现债权5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卢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80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