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祝拥军、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拥军,聂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聂志艳,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与被执行人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聂志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志艳向祝拥军支付货款400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夫支行的存款4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