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沈建新,王建英,沈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恒丰路436号1601-1603室。被执行人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锦州路9号。被执行人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周行。被执行人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被执行人沈建新,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建英,女,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沈洋,男,汉族,1987年7月7日生,住常熟市。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阳澄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沈建新、王建英、沈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埔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字第220号执行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收回租赁物。二、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全部未付租金及迟延履行金之和25017600.89元与被取回租赁物价值(处置租赁物所得扣除处置费用之后的净值)之间的差额。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案号为(2014)苏中执字第02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分涉案租赁物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裁定将上述租赁物作价9350160元(第二次保留价)以抵偿部分债务。此外,被执行人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执字第026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异议审查后,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苏中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常熟市海盛印染有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5)苏执复字第0006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因涉及执行异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裁定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5667440.89元。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5667440.89元以及申请执行费用83067元。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 琦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步允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