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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620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乔俊生,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生。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是二婚,在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同居,不久到离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将户口从城北街道办迁到新崖上村,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结婚没几天,被告就把原告的退休工资掌握了。为了多领一份煤矿每人每年的一万元人口补助款,追着原告把户口迁到新崖上。五年来原告的退休工资和人口补助款,被告全部拿走。原告要花时,难难意意给上几个,就连回家看老人,被告都极不情愿。刚结婚时,被告的三个孩子还小。五年时间,原告帮助其一儿一女都成了家。新崖上村整体移民搬迁到疙瘩上,原、被告是一户,政府给分配了一套住户,被告让女儿住着。现在,被告孩子们大了,翅膀硬了,怕原告日后是个累赘,想让原告走人。去年冬天因一件小事,把门钥匙、药和身上仅有的一元钱抢走,把原告赶了出来。原告给被告家中付出不少,好多日用品都是原告置办的。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平板电脑一台归原告,洗衣机两台归被告。3、集资房一套,价值24万,被告给原告退出12万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被告家里没有原告所说的平板电脑,洗衣机两台是在婚前被告买的。原告所说的不是集资房,而是安置房,也是婚前财产。2012年8月26日购买的,后来村里和被告签订的安置房协议。原告所说的每人每年获得1万元人口补助款,是不存在的。政府给分配的住房,被告让女儿住着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和被告张某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原告杜某于2015年11月3日将户口由吕梁市离石区交通路93号迁往离石区红眼川派出所。2010年3月30日离石区煤矿开采范围内村庄移民搬迁和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提及“本村户口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户口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村民委员会、张某、离石区红眼川乡人民政府、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红眼川乡新崖上村移民搬迁安置房协议》中,安置户系张某。2012年8月26日山西浩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村委会、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商品房团购合同》。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质证的结婚证、户口证明、离石区煤矿开采范围内村庄移民搬迁和补偿安置的若干意见(试行)、红眼川乡新崖上村移民搬迁安置房协议、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村委会证明、商品房团购合同等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婚姻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再婚,感情基础较差。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因此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准予离婚。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分割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