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催69号申请人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平,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绮雯,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出票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30日,收款人:深圳市皇悦建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福丰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薇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晖(代)梁丹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