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小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买,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韩小买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博爱县葵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诚信果业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后载王某)相撞,致韩小买、刘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韩小买的血样中酒精含量98.42mg/100ml。经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韩小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小买已与被害人刘某、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小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明细证明、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韩小买的供述与辩解;血醇鉴定意见书、车辆所属类型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买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小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韩小买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小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韩小买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小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韩小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杨维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