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仙行与张颂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仙行,张颂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何仙行,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颂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仙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颂伟(张崇伟)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8号楼4单元05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颂伟(张崇伟)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8号楼4单元0502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