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金宝与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宝,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刘芳,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1行初14号原告杨金宝,男,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住蛟河市民主街五中综合楼。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建设路天合花园西侧。第三人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1号楼15-16轴。法定代表人刘芳,董事长。第三人刘芳,男,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第三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泰林综合楼1层5门。法定代表人娄增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宝诉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北京鼎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芳、第三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金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诉请为两个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不能合并提起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金宝负担25.00元。审判长 任奇培审判员 杨 峰审判员 王淑芬书记员 王 雪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