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陆舒欣与叶谋桂、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舒欣,叶谋桂,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194号原告:陆舒欣,女,200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法定代理人:陆培委(系陆舒欣父亲),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法定代理人:唐新贤(系陆舒欣母亲),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乐,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昭平分所律师。被告:叶谋桂,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综合楼第9层。法定代表人:黄英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彬,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员工。原告陆舒欣与被告叶谋桂、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因申请鉴定,扣除审限期间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24日,原告陆舒欣以本案经法院调解,两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舒欣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舒欣负担。审判员 李旺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