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世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阔,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阔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世阔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船营区吉长南线行驶至搜登站粮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执勤交警发现张世阔酒后驾驶,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张世阔静脉酒精含量为153.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阔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照片、查获经过、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阔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阔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金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