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行申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丽芳因诉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丽芳,女,1953年5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丽芳因诉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北安市住建局)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行终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芳申请再审称,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北安市住建局强拆过程中应对物品保全,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丽芳通过信访途径先向北安市住建局提出要求赔偿,2014年8月北安市住建局作出不予补偿的处理意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李丽芳应当自作出该处理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丽芳于2016年4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李丽芳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李丽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