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清文与李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文,李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048号原告:王清文,男,195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祯洪,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王清文与被告李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清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王清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