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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晶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晶,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1429号原告:白晶,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彪,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武市。原告白晶与被告王彪、吕迎强、王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撤回对吕迎强、王迎喜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彪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600元,共计2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王彪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案外人张吉利的介绍下,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口头承诺按照24%的年利率计息,被告王彪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7年1月4日还款,担保人吕迎强和王迎喜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彪电话答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4日,被告王彪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4日。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双方间存在着民间借贷纠纷,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王彪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还款期限,本院对原告诉求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予以调整为400元(20000×6%÷12×4,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被告王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白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元,以上共计204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白晶负担9元,被告王彪负担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绍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