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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70号原告陆某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苹果县。委托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斌,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被告章华兴,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农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