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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2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董云林与李义文、林延生、李锡华、朋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林,李义文,林延生,李锡华,朋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董云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李义文,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林延生,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锡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朋孔江,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董云林与李义文、林延生、李锡华、朋孔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义文、林延生、李锡华、朋孔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延生存款76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