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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晓凌与青岛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凌,青岛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9号原告:贾晓凌,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青岛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富春江路182号。法定代表人:生锡玉。原告贾晓凌诉被告青岛升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贾晓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晓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2.5元,由原告贾晓凌负担。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