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22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泸定县力源机电经营部与张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定县力源机电经营部,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泸定县力源机电经营部,地址:泸定县泸桥镇新桥村船头组。法定代表人:穆万军,男,系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斌,男,其他信息不详。泸定县力源机电经营部与张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斌的银行存款163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道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