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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凤莲、王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凤莲,王红革,赵秀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凤莲,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宽(系上诉人之夫),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云,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革(又名王洪革),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稳娟,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秀景,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稳娟,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凤莲因与被上诉人王红革及原审被告赵秀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凤莲于2017年5月24日,以已与王红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凤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凤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魏凤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