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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2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1825.6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扣划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本金111825.64元及利息3969元,合计115794.6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扣除本案执行费1618元后,剩余32587.36元退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28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