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海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理人谭小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海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徐德彬审判员 唐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