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林香与义乌市鑫军压铸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香,义乌市鑫军压铸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40号原告:何林香,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鑫军压铸厂。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号。经营者:戴和良,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通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香与被告义乌市鑫军压铸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林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林香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