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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张清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张清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78号原告李玉霞,女,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法定监护人张清海,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北京铁路局北京西工务段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张清河,男,1954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霞诉被告张清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淑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