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包精华与被告北票市南台子加油站、胡桂金、胡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精华,北票市南台子加油站,胡桂金,胡国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199号之一原告:包精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南台子加油站,住所地北票市。被告:胡桂金,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票市。被告:胡国利,男,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包精华与被告北票市南台子加油站、胡桂金、胡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包精华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精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包精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华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杭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