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梁昆健、阮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昆健,阮媚华,黄裕,黄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梁昆健,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阮媚华,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黄裕,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黄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昆健与被执行人阮媚华、黄裕、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