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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与代建兵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代建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2民督17号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13号。负责人:彭功建,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代建兵,男,1986年2月6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理县人。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代建兵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2017)川3222民督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代建兵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代建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贷款还款凭证,证明其2013年7月8日向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申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0,000.00元及利息已于2017年4月7日偿还,其书面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有证据佐证异议成立,应当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3222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00元,由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理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书记员 邓建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