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旭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汪旭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660号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开发区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336985026X。法定代表人:褚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旭慧,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旭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丽水市悦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野松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无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