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安胜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安胜,北京元和永福汽车用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谭安胜,男,1991年1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元和永福汽车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张仪村2号。法定代表人钟金煌,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谭安胜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元和永福汽车用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永福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8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安胜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谭安胜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租金,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安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裴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