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5民初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中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樊中江,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54号之一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付树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继军,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中江,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园环保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樊中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信公司)与被告樊中江、江苏江威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威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江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移送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鑫信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中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鑫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树兵作为《借款协议》的保证人在该协议中签字。鑫信公司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转让协议仅在甲方处有“陶建慧”签字,无江威公司、樊中江签字。现《借款协议》已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人民法院,而且,鑫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中签字,亦表明受让人鑫信公司已知道该管辖协议。故《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管辖协议对鑫信公司亦有约束力,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时建人民陪审员  宋 捷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