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位顺华诉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顺华,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690号原告位顺华。被告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康明。原告位顺华诉被告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