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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俐诉被告赵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俐,赵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民初3129号原告郭俐,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岚,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郭俐诉被告赵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俐被告赵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俐诉称,原、被告2000年自由恋爱,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初期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口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再加上夫妻性生活多年不和谐,现已无和好的可能,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铁西区xxx房屋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被告赵岚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称双方于2000年4月相识,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一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x,建筑面积61.3平方米,房屋登记时间为2015年8月5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双方已经领取了经济适用房补贴100,0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经济适用房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对于原告郭俐主张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郭俐主张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问题,虽然被告赵岚未提出异议,但因该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适用房,并且原、被告已经实际领取了经济适用房补贴100,000元,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等行政管理规范,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对该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原、被告对房屋权利的行使除应当接受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外,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应行政管理规范的管理和调整。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原、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原告郭俐提出的共同债务问题,因涉及其他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无法一并处理,应由债权人另案追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俐与被告赵岚离婚;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俐与被告赵岚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凯英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