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会娟申请执行王春芳、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会娟,王春芳,崔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侯会娟,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春芳,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崔建林,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侯会娟与王春芳、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春芳、崔建林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利息27.5万元,之后每月22日前支付当月利息7.25万元。2016年1月1日之前被告王春芳、崔建林偿还原告侯会娟本金290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建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1号楼东4单元10层1001号、1004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春芳、崔建林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