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与黄兴义、徐淑彦、黄兴友、石翠华、黄春彬、姜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黄兴义,徐淑彦,黄兴友,石翠华,黄春彬,姜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住所地,呼兰区南大街繁华小区3期1层6号。法定代表人于龙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占奇。被执行人黄兴义,×××,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徐淑彦,×××,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黄兴友,×××,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石翠华,×××,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黄春彬,×××,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姜秀艳,×××,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兴义、徐淑彦、黄兴友、石翠华、黄春彬、姜秀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王 嘉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