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长友与刘晶、谷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友,刘晶,谷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96号之一原告:周长友,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晶,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告:谷志刚,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原告周长友与被告刘晶、谷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蕊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