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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长友与刘晶、谷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友,刘晶,谷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96号之一原告:周长友,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晶,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告:谷志刚,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原告周长友与被告刘晶、谷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蕊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