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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88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丙,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