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488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丙,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