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隋文娟与崔建涛、徐花娟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文娟,崔建涛,徐花娟,崔超,潍坊鑫昊织布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0号原告:隋文娟。被告:崔建涛。被告:徐花娟。被告:崔超。被告:潍坊鑫昊织布厂,住所地潍坊市。代表人:徐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文娟诉被告崔建涛、徐花娟、崔超、潍坊鑫昊织布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计42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登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宫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