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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隋文娟与崔建涛、徐花娟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文娟,崔建涛,徐花娟,崔超,潍坊鑫昊织布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0号原告:隋文娟。被告:崔建涛。被告:徐花娟。被告:崔超。被告:潍坊鑫昊织布厂,住所地潍坊市。代表人:徐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文娟诉被告崔建涛、徐花娟、崔超、潍坊鑫昊织布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计42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登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宫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