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春平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林春平,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鑫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362号。组织结构代码:70573084-7。法定代表人:敖凤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春平,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朱玲(系被告林春平妻子),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民二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春平有位于宜春市袁山东路XX楼(权证号: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春平有位于宜春市袁山东路XX楼(权证号:1-××2),具体有宜春市袁山东路茂丰楼X号、X号、X号、X号、X号,共计5个店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