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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九江市中天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中天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吕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中天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仙银,女.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九江市中天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吕仙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吕仙银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中天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案款156501.15元,承担执行费2247.5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6501.1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仙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