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行与张亚芬、张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行,张亚芬,张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行,住所地蓟州区中昌北路中行大厦。负责人:仇小军,行长。被告:张亚芬,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张志勇,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行与被告张亚芬、张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亚芬名下现代牌汽车(车牌号:冀B×××××)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长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