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庞玉朋,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庞金姐,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王景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庞玉全,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吴彦虎,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荣德奎,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庞玉祥,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张金亮,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聊城农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玉朋、庞金姐、王景强、庞玉全、吴彦虎、荣德奎、庞玉祥、张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庞玉朋、庞金姐、王景强、庞玉全、吴彦虎、荣德奎、庞玉祥、张金亮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庞玉朋、庞金姐、王景强、庞玉全、吴彦虎、荣德奎、庞玉祥、张金亮的银行存款2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