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和文、毛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和文,毛晓梅,杨战盛,刘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和文,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晓梅,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战盛,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青,女,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上诉人杨和文因与被上诉人毛晓梅、杨战盛、刘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杨和文的委托代理人刘绳华送达了书面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杨和文在2016年10月20日前预交上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和文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和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