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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文凯聚众斗殴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凯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37号罪犯杨文凯,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杨文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判决。2015年9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9月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累计考核分6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