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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国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强,武桂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桂福,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崔国强与被执行人武桂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武桂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国强兽药款六千七百三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反诉费六十四元由被告武桂福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国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武桂福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崔国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武桂福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崔国强发现被执行人武桂福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武桂福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