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汝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国,汝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3行初38号原告李为国,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马兵磊,男,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老二门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李游,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辉,男,汝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国诉被告汝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李为国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自愿和合法的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存在外界压力和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为国负担。审判长  李三光审判员  陈玺暄审判员  朱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东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