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朱学东、王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朱学东,王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30851-7。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要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学东,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王利芳,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朱学东、王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朱学东、王利芳结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4月7日的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1983.85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按照《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计算,上述款项由被告朱学东、王利芳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分别于每月底前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人民币1万元,剩余本息于2017年7月底前付清;若朱学东、王利芳未能按约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债务总额的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朱学东、王利芳于2016年10月底前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275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60元,由朱学东、王利芳承担,于2016年10月底前直接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若朱学东、王利芳未能按约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可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