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814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负责人:刘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单位职工。被告:于鹏。被告: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与被告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撤回对被告于鹏、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26元,减半收取4413元,案件申请费3033元,共计74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