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婷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婷婷,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焦作市武阳阴极保护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陟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6日被执行逮捕,7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海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婷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婷婷及其辩护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婷婷与贾涛涛(另案处理)分别为焦作市武阳阴极保护防腐有限公司(下称武阳公司)和广州涛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涛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二人商量在两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武阳公司给涛锦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0月11日,武阳公司向涛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虚开税款合计24461.12元,涛锦公司于当月将该两份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461.12元。2014年12月份,两人再次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涛锦公司给武阳公司汇款五十万元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婷婷指示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24日给涛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虚开税款合计254796.64元,后张婷婷将该十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涛锦公司对已申报抵扣的税款24461.12元,于2015年1月份申报时作增值税进项转出税额24461.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贾涛涛的供述、证人韩某的证言、武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协查报告、付款通知书、银行明细、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婷婷作为焦作市武阳阴极保护防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与广州涛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示本公司工作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婷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婷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婷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0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婷婷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婷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婷婷违法所得50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