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民初26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丁某某及王丽杰夫妻双方因女儿出嫁,经济紧张,向杨某某(被告的外甥)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后2016年5月2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梅里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此债务由丁某某偿还。直到现在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某创幻借款人民币一万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6)黑0208民初967号调解书一份,证明丁某某向杨某某借款1万元。被告丁某某辩称,我确实向杨某某借款1万元,我还有其它的债权,但这些债权让王丽杰收走了。等我把这些钱从王丽杰手里要回来我就还杨某某这钱。经审理查明,丁某某与王丽杰原系夫妻关系。王丽杰与杨某某母亲王某某系姐妹关系。2014年因丁某某与王丽杰女儿结婚,向杨某某借款1万元,因双方为姻亲欢喜,丁某某未向杨某某出具借据。2016年5月24日,丁某某与王丽杰在梅里斯法院达呼店法庭调解离婚,其中欠杨某某的1万元,由丁某某负责偿还。现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出具借据,但丁某某对该笔债务不持异议,本院对杨某某要求丁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是条,判决如下: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00由被告丁某某负担。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马燮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