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XX洪所有房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XX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财保5号申请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86号第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60149U。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XX洪,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XX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xx房产并冻结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担保人xx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洪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xx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XX洪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xx的房产一套。三、被申请人XX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