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元龙、李兴珍与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元龙,李兴珍,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龙,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珍,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87603Q。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元龙、李兴珍因与被上诉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周元龙、李兴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元龙、李兴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元龙、李兴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周元龙、李兴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