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香巧申请执行崔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巧,崔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杨香巧,女,汉族,1972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崔海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香巧与被执行人崔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香巧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